| 煤炭行业:限制电煤价格对行业影响简评 |
| 时间:08-06-24 11:32:48 作者:浙商私募网 |
2008年6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起对全国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政策,要求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发改委同时还公布了成品油及电力销售价格上涨的通知。
政策出台背景:年初至今,国内动力煤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秦皇岛山西优混平仓价达到820元/吨,较年初上涨56%。煤价上涨、电价管制使得煤炭产业链上下游矛盾激化,虽然管理层在之前从保证电力生产的角度出发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但从结果上看并未有效梳理煤炭价格,因此发改委出台强硬措施限制煤价上涨。
该政策是电煤价格逐步市场化以来,管理层对煤炭价格最为严厉和直接的行政干预,标志着煤炭价格的市场化进程暂时告一段落,而煤炭价格市场化是整个煤炭行业持续景气的核心基础,限价令的出台使得煤价定价机制重回计划时代的老路。
2008年第一季度,煤炭类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2.5%,净利润增长80.4%。以各公司目前盈利水平来看,限价政策对2008年业绩的影响并不十分大,但对各公司未来利润增长无疑设置了障碍。对未来市场煤价格上涨、合同煤价格向市场煤靠拢等预期的消失,将使市场投资信心遭受巨大打击,因此我们调低煤炭行业的投资评级。
煤价上涨之所以未对目前国内通胀产生巨大压力的原因在于电力价格管制,而此次管理层“限煤价,涨电价”的组合拳将使先前煤价上涨的成本压力传递至电力终端的工业用户,可能进一步增加国内通胀压力。如果这种情况发生,管理层此次调价行为不啻于饮鸩止渴。
事件内容:
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6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公告主要内容为:
一、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二、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三、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发改委同时还公布了上调成品油价格与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摇
事件评论:
1电煤限价背景
截至2008年6月中旬,国内市场煤价格重要指标—秦皇岛山西优混平仓价达到820元/吨,较年初价格上涨了56%。煤炭价格大幅上涨激化了煤电产业链上下*****业之间的矛盾。
我国电力价格一直受行政管制,造成了煤电产业链上的三方:煤企、火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利润相互挤压,一方利润的增长必然使另两个行业中某个行业的利润被压缩。火电企业成为煤价上涨和电价管治下最大的牺牲品。2008年前两个月,火电全行业利润总额同比减少75.4%。
我们认为,在年初南方雪灾之前,2008年全年动力煤合同价格已经确定上涨10%以上,符合“煤电联动”所要求的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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