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所将实时监控回购行为知情人账户 |
| 时间:08-10-09 22:03:51 作者:浙商私募网 |
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交易所将对回购行为的知情人及亲属账户做实时监控。上述治市政策受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险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高度欢迎。
对于以前出台的回购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有两方面的意见,与会者认为应该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从整体上完善回购制度,证监会将从二级市场的回购,还有协议回购等方式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市场还建议不对回购期间进行现金分红做强制性限制,并认为回购中上市公司有大量内部信息,在这方面需要加强监管,希望交易所完善监管。
证监会根据市场的呼声,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回购期间不得进行现金分红的规定,还增加了一条,要求交易所针对信息披露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保护做出监管安排,同时要对回购交易加强实时市场监测,交易所将随后制订相关细则配套发布,要对整个回购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的知情人,在交易所建立备案制度,这样把知情人纳入交易所实施监察的对象。同时在交易所规则里面明确对公司设立回购帐户实施特别的监管措施,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回购有序展开,防范产生内部交易和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
证监会颁布分红回购新规 现金分红或增五成以上
内地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及回购的举措终于兑现,中国证监会九日正式颁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即日起施行。新规试行后,内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可能增加五成以上。
鉴于多数市场意见支持适当提高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标准,修改后的文件要求,申请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而此前实行的分红比例是股票或现金分红不少于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九日表示,在最新修改颁布的文件中,现金分红比例从百分之二十提高到百分之三十,且取消了股票红利,若继续分红,而外部条件不变化,受条件约束的企业的现金分红可能增加五成以上。
最新的回购股份补充规定,取消了此前对上市公司回购期间的现金分红所作的强制性限制。要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鉴于回购公司本身拥有大量内部信息,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为加强监管,还要求交易所就信息披露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保护做出监管安排,同时对回购交易加强实时市场监测。交易所将在近日发布配套监管文件及业务指引。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整个回购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的知情人,将在交易所建立备案制度,将知情人纳入交易所实时监察的对象中,还将明确对公司设立回购帐户实施特别的监管措施,进行实时监控,以防范产生内部交易及不公平交易。
此外,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引导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分红机制。对于利用现金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查处。(中国新闻网)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9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 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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